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春林)近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收费项目和政府定价范围。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三年方可调整
《通知》提出,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
要加强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学校学费标准一般执行三年后方可调整(降低学费标准的可缩短调整年限)。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学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或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在相同住宿条件下,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调高住宿费标准。只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应明显低于全寄宿收费标准。
《通知》还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港澳台侨及国际学生的收费管理政策。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
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将纳入学校信用记录
在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各地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学习辅助材料(含教辅书、相关软件、报刊、平板电脑、课程资源、学具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学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之外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在收费行为监管方面,《通知》督促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将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纳入学校信用记录,并进行失信惩戒等。
(编辑: 吴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