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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批准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

www.guangzhou.gov.cn2020-06-03 17:25:43来源: 国防部官网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新形势下发挥军队资源优势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的重要举措,为各部队规范有序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基本遵循。

《办法》依据国防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近年来一些部队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的实践经验,对军营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审批程序和权限、开放时机、开放内容等作了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驻大中城市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以及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经批准可以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活动主要面向中国公民,一般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和军兵种成立纪念日等时机组织进行。《办法》明确,军营开放的内容包括: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和武器装备,基层官兵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

《办法》的印发施行,对于依法推进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充分展示人民军队强军兴军新面貌和新一代革命军人良好形象,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热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重军人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伟大实践的政治热情,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作者:特约记者厉皓 李星洁 记者刘昱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利用军营文化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营开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严密组织、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承办全军军营开放工作,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战区级以下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承办本单位军营开放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省军区系统配合做好驻本地区部队军营开放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军营开放单位通常在驻城镇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中选定;视情从驻城镇市区或者郊区、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中选定。选定军营开放单位应当征求军级以上单位保密、保卫部门意见。

第五条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拟制全军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报中央军委批准后下发各大单位。

选定师、旅、团级单位作为军营开放单位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按照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提出本单位拟开放的师、旅、团级单位建议方案,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核汇总并征求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战区意见后,报中央军委审批。

按照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选定营、连级单位作为军营开放单位的,由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审批,并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军营开放单位的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军营开放单位应当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军兵种成立纪念日期间组织向社会开放;也可以根据驻地国防教育工作需要组织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军营开放主要面向中国公民,除经批准可以向外国人开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向外国人开放。

第八条 军营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包括下列范围和内容: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和武器装备,基层官兵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

第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机关办公场所,作战指挥场所,情报、通信、机要中心,武器弹药库、洞(机)库、油库,作战工程等不适宜开放的部位,以及实弹投掷和军事演习等不宜公开的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军营开放单位应当根据军营容纳能力,会同驻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每年12月份拟制下一年度军营开放计划,明确开放时间、规模、区域、内容和组织方法。军营开放计划应当征求军级以上单位保密、保卫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师、旅、团级军营开放单位的军营开放计划,由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审批;营、连级军营开放单位的军营开放计划,由军级单位审批,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备案。

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每年年底汇总所属单位军营开放计划,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军营开放应当严格按照军营开放计划实施。军营开放计划的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 开展军营开放活动,应当严密做好保密工作,事先拟定保密方案,开展必要的防护伪装,采取针对性技术管控措施,加强对参观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醒,参观活动结束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军营开放单位应当会同省军区系统协调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参观人员,并组织对参观人员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军营开放单位及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军营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官兵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和防间保密教育,严密组织对重要军事设施、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确保开放活动有序、安全。

第十四条 开展军营开放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利用现有条件组织实施。确有必要的经费开支,应当纳入经费预算保障。

第十五条 军营开放活动涉及兵力调动的事项,按照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海外部队、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军营开放,以及对外开放单位执行迎外任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开放工作,按照本办法关于军兵种部队军营开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强化全民国防观念的重大举措

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这是军队深入贯彻落实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利用军营文化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的实际举措,标志着我军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对于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强化国家安全意识、增进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汇聚形成强国兴军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

强国必须强军,强军必先强心。国防教育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的战略之举、长远之策。习主席对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支持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是军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办法》以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积极借鉴运用实践成果和经验,充分考虑部队建设实际和军事安全需要,对军营向社会开放的内容、时机、程序和组织实施等重大问题作出了规范明确,为全军部队开展军营开放活动提供了法规遵循。

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近年来,许多部队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地方组织干部群众走进军营,参观军史馆、荣誉室,体验军营生活,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表明,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广大干部群众零距离感受我军优良传统和作风,感受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的巨大成就,感受官兵聚力强军、聚焦打赢的昂扬战斗精神,进一步增强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信心,增进对人民子弟兵的感情;有利于强化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国防观念,培育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爱国拥军情怀和爱军尚武精神;也有利于增强部队官兵的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催生投身强军兴军伟大实践的强大精神动力。

各级要坚决贯彻习主席和军委的决策指示,切实把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紧密结合实际扎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推动军营开放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开展。要以《办法》制定下发为契机,把展示人民军队良好形象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结合起来,把组织军营开放活动与提高部队全面建设水平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官兵视驻地为故乡、把人民当亲人,以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实际行动回报人民群众的关心厚爱。

(中国民兵评论员)

扎实有序推进军营向社会开放汇聚实现强国兴军的强大正能量

——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领导就学习贯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为规范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进一步发挥军队资源和优势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帮助军地各级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基本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军营开放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持续激发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热情,记者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领导。

问:《办法》是规范军营开放工作的专门法规,请谈谈制定下发《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制定下发《办法》推动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国防教育法明确,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2011年4月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要完善国防教育政策法规,研究部分军营向社会开放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和中央《意见》,需要研究制定一个具体规范的办法,以推动军营开放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开展。二是发挥军队资源和优势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发展的现实要求。习主席强调指出,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军营浓厚的军事文化和官兵昂扬的战斗精神,特别是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以及部队建设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开展国防教育提供了鲜活教材。制定军营开放办法,对于用我军优良传统和先进军事文化教育熏陶广大干部群众,具有重要作用。三是展示我军良好形象、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客观需要。世界许多国家都注重通过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宣传军队建设的成就。这些年,不少部队积极开展“军营一日”等活动,开放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供群众参观;驻港驻澳部队连续多年组织军营向港澳居民开放,受到普遍欢迎。实践证明,军营向社会开放,增进了群众对军队和军人的理解与支持,增强了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信心,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出台军营开放办法,推开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可以让更多的群众走进军营、了解部队,以更好地传递和汇聚爱国拥军正能量。

问:请谈谈《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办法》从2015年1月开始起草,历时2年多时间。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结合海军节、空军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等时机,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进行军营开放试点,先后接待社会各界参观群众数万人次,为《办法》起草积累了实践经验。2015年6月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征求14个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各大单位,试点任务和驻港驻澳部队,以及部分省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后,军委国防动员部根据军委机关新的职责,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各大单位的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稿,并经军委常务会议研究审核,以军委办公厅文件印发《办法》。可以说,《办法》的制定出台,倾注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辛勤努力和大量心血,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军地智慧的成果。

问:军营开放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请问在起草《办法》中是如何把握的?

答:推开军营向社会开放是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举措,涉及军队建设有关政策调整。起草中,认真学习领悟习主席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指示,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国防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央《意见》的有关要求,同时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和军事安全需要。二是从部队实际出发。《办法》对军营开放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同时又充分考虑不同军兵种和不同类型单位开放工作差异较大的实际,对具体问题只提出原则要求,以便于各部队结合实际组织落实。三是积极借鉴运用已有成果和经验。注重吸收驻港驻澳部队开展军营开放活动和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同时借鉴世界一些国家军营开放的有益做法,力求做到实在管用。

问:军营开放工作组织实施比较复杂,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营开放工作涉及军队和地方,为确保军营向社会开放安全顺利进行,《办法》明确,军营开放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严密组织、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考虑到军营开放是军队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形式,目前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部门承担着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能,因此《办法》明确由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承办全军军营开放工作,并对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各军兵种按职责分工负责军营开放的有关工作提出要求。战区级以下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承办本单位军营开放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同时,省军区系统作为地方党委的军事部门和政府的兵役机关,在协调军地联合组织开展军营开放活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和优势,《办法》要求省军区系统配合做好军营开放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问:请谈谈《办法》是如何规范军营开放的单位选定、审批程序和权限的?

答:军营开放的主体是军队。哪些军营能开放、哪些不能开放,哪些内容能开放、哪些不能开放,都应先由军队按照程序逐级研究确定。为便于组织干部群众就近参观军营,《办法》规定,军营开放单位一般在驻城镇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中选定;视情从驻城镇市区或者郊区、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中选定。同时,为明确区分审批权限,《办法》规定,选定师旅团级单位作为军营开放单位需要报中央军委审批,选定营连级单位作为军营开放单位由大单位进行审批,并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经批准的军营开放单位在每年12月份拟制下一年度军营开放计划,营连级单位的军营开放计划由军级单位审批,师旅团级单位的军营开放计划由大单位审批。各大单位每年年底汇总所属单位军营开放计划,报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问:请问对军营开放的对象和时机《办法》是如何明确的?

答:关于军营开放对象。军营向社会开放是发挥军队资源和优势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形式,国防教育的对象就是军营开放的对象。因此,《办法》规定,军营开放主要面向中国公民;除经批准可以向外国人开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向外国人开放。关于军营开放的时机。《办法》明确,逢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军兵种成立纪念日等时机,经批准的军营开放单位应当组织开放活动,也可以根据驻地国防教育工作需要组织军营开放。这样规定,既落实了国防教育法有关要求,同时也考虑了因部队执行野外驻训、军事演习等重大任务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开放时机的需要。

问:军营开放涉及军事秘密安全问题,请谈谈《办法》是如何处理增强开放活动吸引力和确保军事秘密安全这一关系的?

答: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普遍欢迎,但也确实涉及保守军事秘密和确保军事设施安全等问题。在前期军营开放试点工作中,我们指导试点单位深入研究论证、科学制定方案、严密组织实施,确保了军营开放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增强开放活动吸引力和确保军事秘密安全这一关系是可以处理好的。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办法》对军营开放的内容作了明确,一般包括: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可以公开的武器装备展示;基层官兵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同时,特别强调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机关办公场所,作战指挥场所,情报、通信、机要中心,武器弹药库、洞(机)库、油库,作战工程等不适宜开放的部位,以及实弹投掷和军事演习等不宜公开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开放。而且还对参加开放活动的地方人员资格审查和安检、营区重要目标安全防范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问:军营开放工作即将全面启动,请简要谈谈下一步军地各级在组织军营开放活动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

答:组织开展军营开放工作,是新形势下发挥军队资源优势、普及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实际举措,也是一项开创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军地各级积极探索实践、扎实稳步推进,具体应把握好以下5点:一是深化认识。充分认清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对于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爱国拥军热情,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意义重大。各级要切实把组织开展军营向社会开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精心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二是把准方向。要深入学习理解习主席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决策指示,结合学习国防教育法、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认真领会《办法》精神,着眼培育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家国情怀和爱军尚武精神,牢牢把握军营开放的正确方向。三是抓住关键。军队各级要紧密结合部队特点和国防教育需求,科学确定开放单位、内容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开放的审批程序和范围、项目,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军营开放,确保开放活动安全、规范、有序;地方有关部门要配合军营开放单位组织社会各界群众集中前往参观,发动各级各类媒体搞好宣传报道,扩大军营开放活动的社会影响。四是搞好保障。组织军营开放活动,需要军地共同做好场地、设施、器材和交通、医疗等保障。为体现改进作风要求,《办法》要求,部队应当利用充分利用营区和训练场现有设施、装备开展活动,务实简朴,勤俭节约,真实展示部队风貌,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地方人员参观军营的资格审查、组织协调等工作,搞好交通、经费等必要保障。五是注重实效。各级要把军营开放工作作为展示军队良好形象、强化全民国防观念、促进部队建设水平提升的有利契机,以主题聚焦、形式多样的开放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我军优良传统和改革发展成就,让部队官兵进一步增强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切实汇聚起强国兴军的磅礴力量。

(作者:特约记者厉皓 李星洁 记者刘昱彤)

(编辑: 刘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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